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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博讯: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3年11月修订)2023-11-30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UROVO-NKZD-21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作用,
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及《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要求,
结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规程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审计准备工作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
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
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
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与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
相关材料。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
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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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
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财务报
表,形成书面记录。

                               第三章 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
方式、次数和结果。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
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
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
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
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
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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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
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年度报告窗口期(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审计委员及其配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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