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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信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28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听取了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
则,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在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对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向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8.2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79 元/股。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长生                      王   涛                       陈   贇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