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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6月)2023-06-13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

             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义务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

             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部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

                       财务部、证券事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员、各子公司的

                       负责人;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部门负责人、

                       直接经办人员;

             (四) 涉及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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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

             任。

第六条       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 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

                       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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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相关部门应当及

                       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后立即报送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按照公司法

                       定流程审核后组织公告。

             (二) 对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

                       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告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

             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

             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应当上报董事会,按董事会决定执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

                       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

             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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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公司董事、监事以外的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内部通报批评;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经济处罚;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监事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董事会可视事件情节严

             重程度采取上述责任追究措施并决定是否提请股东大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出现责任追究事件时,公司在进行

             上述处罚时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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