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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6月)2023-06-13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3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

             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

             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

             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

             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的交易原则: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

             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一)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

                       金;

             (二) 委托理财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理财产品;

             (三) 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

                       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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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等;

             (五)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

                       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

             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单笔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含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在投资之

             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单笔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含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应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二)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标准的,适用第(一)或第

                       (二)款的规定。已按照第(一)或第(二)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

                       额,适用第(一)或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

             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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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为准。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

                       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

                       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 负责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相关合同

                       审批表、受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提交审计部进行风险审

                       核;

             (三) 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

                       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机构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

                       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

                       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 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

                       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 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及时向相关对手方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 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

             (七) 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受托方营业

                       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审计部提供合同审批表、

             理财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及内部联络函。

                                      第四章 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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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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