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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07-05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要求,
      现拟对《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事项已经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2.8059 万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855.9899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002.8059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公司股份总数为 29,855.9899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人民币,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人民币,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
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守上述规定。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
在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
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益。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
交易事项;                                     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关联
交易事项;                                     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明材料。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议。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或者变更公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司形式;
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     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
(六)回购股份;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六)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股权激励计划;                           (七)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     (八)股权激励计划;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项。                                           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项。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
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过。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     总数。
征集股东权利。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司不得对征集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     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的提名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的提名
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      (一)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
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不包括独立     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不包括独立
董事)的议案,由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     董事)的议案,由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
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
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由监事     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由监事
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五)董事会、监事会通过选举董事、监事的决     (五)董事会、监事会通过选举董事、监事的决
议后,若同时提名候选人的,应将候选人的详细     议后,若同时提名候选人的,应将候选人的详细
情况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一并公告。股东     情况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一并公告。股东
提名人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股     提名人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提名     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提名
时向董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时向董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   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任职资格和     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任职资格和
独立性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独立性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     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
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                       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被提名的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被提名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前不存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前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董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董
事会、监事会应按有关规定公布前述内容。         事会、监事会应按有关规定公布前述内容。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东大会批准。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〇五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百〇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中期报告。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制。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清算。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开发行的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内容无修订。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