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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7月)2023-07-05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

             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

             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

             议,该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

             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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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

             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

             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

             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

             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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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五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与其职责相关的调查。审计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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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宜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

                       他相关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

             方式召开,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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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收到书

             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

             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

             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六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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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

             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

             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

             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任何

             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审计

             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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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

             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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