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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29  

新晨科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柒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为此项业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并且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
营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
桥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陆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
为此项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并且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
新晨科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营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卢沟桥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陆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为此项业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并且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
营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四)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为此项业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并且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
营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
新晨科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为此项业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并且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
营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六)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为此项
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并且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
营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七)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一季度报告更正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对 2023 年一季度报告更正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后,认为:
公司对本次对 2023 年一季度报告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关
于本次对 2023 年一季度报告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 2023 年一季度报告更正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
披露》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的有关规定,更正
后的 2023 年一季度报告有助于更加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
成果,本次对 2023 年一季度报告更正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3 年一季度报告更正的事项。
新晨科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雷波涛




                                                        何   明




                                                        陈   波




                                                    202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