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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筑博设计: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2-06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调
整内容,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行了修订,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利于公司本
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
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调
整内容,公司修订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规划需要,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
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调
整内容,公司修订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论证分
析报告,前述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措施和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调
整内容,公司修订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前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修订稿)的
议案》。



                               独立董事:陈东平、林俊、顾乃康、刘春城
                                             日期:202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