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06-26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23-081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5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 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激励计划”)
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561,068 股进行作废处理,现将相关
事项说明如下:
一、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锦天
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
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对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期间对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
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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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或者其他信息提出异议的反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
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董事会发
布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6 月 25 日作为授予日,以 5.567
元/股向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7.61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 6.194 元/股向 17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87.473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决定暂缓授予公司董事
林镜女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8.40 万股。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 公司出具了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1 年 7 月 1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定增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2021 年 7 月 2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授予价格为 5.567 元/股,
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本次向 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61.86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以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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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 20.2936 万股,以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授予 41.5664 万股。至此,
公司已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7、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
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 名激励对
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8,900 股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567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1 月 6 日作为授予日,向
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林镜女士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8.40 万股。
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 公司出具了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董事林镜的配偶在授予登记前 6 个月内存在
卖出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将对董事林镜因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
共计 84,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567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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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二)、(三)、
(四)、(五)、(六)、(七)》、《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共计 24 名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原激励对象(其中 1 名原激励对象既是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又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21,13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
股本总数和注册资本相应减少,并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其中涉及本次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 2 名,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2,900 股。
11、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5 月 24 日作为授予日,
以 6.115 元/股向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
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 公司出具了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2、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 1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等情形导致公司 与其解除劳
动关系)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6,3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567 元/股。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 12 人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个
人原因离职、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等情形导致公司与其解除 劳动关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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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执行公务原因身故)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 14 人因其个人绩效考核等
级未达到优秀或良好而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董事会同意作废 前述激励对
象全部或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325,773 股。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同时审 议并
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已成
就。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及可归属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审
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 公司出具了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3、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4、2023 年 6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 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 1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主动辞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88,2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567 元/股。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 16 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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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主动辞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 10 人因其个人绩效
考核等级未达到优秀或良好而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董事会同 意作废前述
激励对象全部或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561,068 股。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同 时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流通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已成
就。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及可归属激 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
11 人因个人原因已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0 人因其个人绩效考核等级未
达到优秀或良好而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预留授予的原激励对象中有 7 人
因个人原因已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中 2 人既是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也是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上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359,268 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201,800 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因此上述共计 561,068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处理。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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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 理团队和核
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
11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0 人因其个人绩效考核等级未
达到优秀或良好而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预留授予的原激励对象中有 7 人
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中 2 人既是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也是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本次作废处理上述激励对象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此次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561,068 股。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作废处理已
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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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作
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飞特电子(杭 州)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 制性股票相
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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