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3-06-26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
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六月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飞特电子(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
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
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所做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
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本所仅就与本次作废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意见。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
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也不意味着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具备核查和评价的适当
资格。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英飞特保证:1、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信息和说明等,并保证所有资料、信息和说明
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
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
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1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英飞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
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
释或说明。
2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按照激励计划规定办
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其中包括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
事宜;也包括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回购/取消作废处理,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继承事宜。
2、2023 年 6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
出具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已经获得必要的
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
11 人因个人原因已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0 人因其个人绩效考核等级未
达到优秀或良好而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预留授予的原激励对象中有 7 人因
个人原因已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中 2 人既是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也是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
《激励计划》规定,上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359,268 股第二
3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类限制性股票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201,800 股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均不得归属,因此上述共计 561,068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处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为《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洪星星
经办律师:
谢 天
负责人:
陈相瑜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