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26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
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激励计划”)的原 1 名激励
对象已辞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
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已
辞职的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流通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同时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关于禁售期的规定,所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持有
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
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本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暂不上市流通,将继续禁售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本次解除限售安排和审议
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且禁售期满后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为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
11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0 人因其个人绩效考核等级未
达到优秀或良好而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预留授予的原激励对象中有 7 人因
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中 2 人既是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也是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本次作废处理上述激励对象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此次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561,068 股。
四、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均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139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
37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在进入归属期后为满足归属条件的
139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共计 120.650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相关归属
事宜,为满足归属条件的 37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办理共计 49.9100 万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的相关归属事宜,并在完成归属登记后的禁售期(6 个月)届满后为
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竺素娥 孙笑侠 盛况
202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