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英飞特: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8-23  

                            中国杭州市上城区钱江新城城星路 69 号中天国开大厦 12 层 310020
12/F, Zhongtian Guokai Building, 69 Chengxing Road, Qianjiang CBD, Shangcheng District, Hangzhou 310020, China
                            电话 Tel: +86 571 8829 8760 传真 Fax: +86 571 8888 8888
                   电邮 Email: hangzhou@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飞特电子(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
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
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
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
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
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3 年 8 月 23 日(星期三)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杭州
市滨江区江虹路 459 号 A 座,公司 2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8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时间,即 2023 年 8 月 23 日
(星期三)上午 9:15-9:25、9:30-11:30 以及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23 日(星期三)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截至 2023 年 8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 行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所代表股份为 102,282,0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2441%。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96,2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32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


                                     2
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
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2,340,685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33%;反对 37,6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9148%;反对 3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
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8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 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洪星星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谢天




                                     律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相瑜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