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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龙船艇:关于签订重大销售合同的公告2023-11-10  

证券代码:300589             证券简称:江龙船艇          公告编号:2023-065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
盖章之日起生效。
    2、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政策、经
济等不可预见的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合同履行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若该合同顺利履行将对公司未来1-2年
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与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采购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合同金额 7,766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1.4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不需要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亦无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名称: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人:胡立左
    类型:政府单位
    主营业务:政府机构,无主营业务。
    2、关联关系说明: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交易不
属于关联交易。
    3、公司与交易对手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购销金额。
    4、履约能力分析:客户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为政府机构,具备履行合同义务
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1 艘 600 吨级渔政船;
    2、合同金额:7,766 万元;
    3、合同签署时间:2023 年 11 月 9 日;
    4、生效条件: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
日起生效;
    5、交付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 18 个月内完成船舶建造并交付使用;
    6、支付方式:根据合同履行的进度付款。
    7、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
价的5%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船的,后期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船的,逾期交船期间,按合同总价每周千
分之五(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所建造的渔政船在交付使用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经修理
仍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
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
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6)乙方应对甲方设计建造所有信息和所有资料进行保密。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对外披露有关信息和资料,否则应赔付甲方损失,赔偿不低于合同款的百分
之一。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签订的合同总金额为 7,766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11.41%。本合同成功实施预计将对公司未来 1-2 年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若项目顺利实施,将有利于提升公司公务执法船艇系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
影响力。
    2、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
行本合同而对交易对手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各方均具有履行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如果遇到市场、政策、经济等不可预见的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
可能会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它相关说明
    1、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将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履行情况。
    七、备查文件
    1、《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