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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里马: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11-1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 601 号

致: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 15:00 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1028 号保利世界贸
易中心 F 座 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东万里
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
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
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 15:00 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1028 号保利世界贸
易中心 F 座 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林大洲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
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7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3 年 11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5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6,172,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241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5,57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093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01,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148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01,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48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1.选举林大洲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5,571,501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股。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林大洲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2.选举林大耀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5,571,501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股。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林大耀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3.选举林大权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5,571,501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股。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林大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4.选举王建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5,571,501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股。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王建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1.选举张昱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5,571,501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 股。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张昱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曾东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5,571,501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 股。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曾东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3.选举孔祥婷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5,571,501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 股。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孔祥婷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三)《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

    1.选举何晓茶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85,571,501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 股。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何晓茶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杨   君




                                                       ______________
                                                         任子辉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