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川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8-11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23年8月11日下午14:00在杭州市滨江区聚才路410号杭州长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其中: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11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11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11
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星期五)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赵轶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及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2人,代表公司股份276,023,84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954%。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公司股份239,575,11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67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448,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84%。
4、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57人,代表股
份36,448,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84%。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
会议。
三、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
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72,269,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398%;反对3,754,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6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5,735,344股,占出席会议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份总数的87.2688%;反对3,754,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2,694,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995%;反对3,754,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有
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72,269,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6398%;反对3,754,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36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5,735,344股,占出席会议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份总数的87.2688%;反对3,754,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2,694,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995%;反对3,754,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
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