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川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10-2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杭
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川科技”“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2023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长川科技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16 号)批复,长川科技向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126,775 股,发行价格 45.75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 为 371,799,956.25 元 , 扣 除 相 关 发 行 费 用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362,458,380.8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438 号《验
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已经就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分别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
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由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资金需要逐步投入,因而导致部分募集资
金闲置。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 15,000 万元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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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次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前将按时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
在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
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若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超出预期,公司将及时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归还,以确保项目实施进度。
公司临时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经营使用,不进行直
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三、本次事项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
置的不超过 15,000 万元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期限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次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为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暂时闲
置的不超过 15,000 万元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期限不
超过 12 个月。上述事项表决程序、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要求,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不超过 15,000 万元募集资金临
时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不超过 15,000 万元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日常经营
所需的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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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不超过
15,000 万元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长川科技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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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陶劲松 张 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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