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天衡福顾字第 0131-003 号 致: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锋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相关 公告文件、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 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 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 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 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 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 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 接引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 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2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 2023 年 6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 14 时在福建省福州市乌龙江中大道科技东路创 新园 5 号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魏晓曦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 67,518,878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1.054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表决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5,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57%。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0 人,代表股 份 67,544,7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069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指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股东,下同)4 人,代表股份 124,421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0756%。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以下各事项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 4 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7,518,8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7%;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弃 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5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836%;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95%;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69%。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7,518,8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7%;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弃 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5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836%;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95%;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69%。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67,518,8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7%;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弃 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5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836%;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95%;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69%。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 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7,518,8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7%;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弃 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5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836%;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95%;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69%。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518,8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7%;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弃 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5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836%;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95%;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69%。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518,8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7%;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弃 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5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836%;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95%;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69%。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 法律意见书 (七)关于 2022 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518,8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7%;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弃 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5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836%;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95%;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69%。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518,8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7%;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弃 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5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836%;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95%;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69%。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518,8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7%;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弃 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5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836%;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95%;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69%。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 法律意见书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518,8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7%;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弃 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5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836%;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95%;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69%。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8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 晖 陈 韵 陈张达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