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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锋信息:关于恒锋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2023-07-04  

                                                    证券代码:300605                         证券简称:恒锋信息                  公告编号:2023-034
债券代码:123173                         债券简称:恒锋转债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锋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证券代码:300605         证券简称:恒锋信息

    2、债券代码:123173         债券简称:恒锋转债

    3、转股价格:13.81 元/股

    4、转股期限:2023 年 7 月 6 日至 2028 年 12 月 29 日

    5、转股股份来源:新增股份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67 号)核准,恒
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24,243.57 万 元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债 券 面 值 100 元 , 按 面 值 发 行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242,435,7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 3,880,983.59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到账的募集资
金为人民币 238,554,716.41 元,扣除不含税其他发行费用 1,900,841.31 元(验资费、律师
费等),募集资金净额为 236,653,875.1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到位,经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3)第 442C000009 号验资报
告。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转债已于 2023 年 2 月 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交易,债券简称“恒锋转债”,债券代码“123173”。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1 月 6 日)满六个月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2023 年 7 月 6 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2028 年 12 月 29 日)。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条款

    (一) 发行数量:2,424,357 张

    (二) 发行规模:24,243.57 万元人民币

    (三)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 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2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8 年 12 月 29 日。

    (五) 债券利率:第一年为 0.50%、第二年为 0.70%、第三年为 1.00%、第四年为 1.80%、
第五年为 2.50%、第六年为 3.00%。

    (六)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1 月 6 日)满六个月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2023 年 7 月 6 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2028 年 12 月 29 日)。

    (七) 初始转股价格:13.85 元/股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
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恒锋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具体转股
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 1 张,1 张为 100 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 1 股;
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
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
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大于其实际
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期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自 2023 年 7 月 6 日至 2028 年 12 月 2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按照《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停止转股的期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
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
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 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 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首日,即 2022 年 12 月 30 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
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
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
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
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和当前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3.85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
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量。

    2、当前转股价格

    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64,462,9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578,519.36元(含税)。根据募集说
明书相关规定,“恒锋转债”的转股价格自除权除息日(2023年7月5日)起由13.85元/股调
整为13.81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可
转债调整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当前转股价格为:13.81 元/股。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
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
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
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
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
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
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
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四)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
取一股的整数倍。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
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五、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来源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六、赎回条款
    (一) 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115%(含
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 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
决定按照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指当期应计利息;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和收盘价计算。

    七、回售条款

    (一) 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
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2条赎回条款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
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
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
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二) 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证监会、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
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
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2条赎回条款相关内容)。

    八、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
分配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
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九、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恒锋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刊载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特此公告。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