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8 证券简称:思特奇 公告编号:2023-043 证券代码:123054 证券简称:思特转债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3年5月12日13: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万科翠湖国际南区6号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4月19日以公告形 式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2日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万科翠湖国际南区6号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吴飞舟先生主持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 份150,853,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13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6,148,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879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 1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50,865,63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17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5人,代表股 份6,160,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33%。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853,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 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148,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2%;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853,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 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148,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2%;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853,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 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148,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2%;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853,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 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148,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2%;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853,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 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148,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2%;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853,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 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148,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2%;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853,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 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148,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2%;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853,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 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148,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2%;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78,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9%;反 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148,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2%;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十)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78,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9%;反 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148,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2%;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委派律师田璧、孟庆慧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