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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化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8-03  

                                                    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8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8 月 3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3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宝应县曹甸镇镇中路 231 号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子洲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8 人,代表股份 95,377,593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80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2 人,
代表股份 95,251,51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74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6 人,代表股份 126,0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28 人,代表股份 27,404,0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87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表 22 人,代表股份 27,277,95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8140%。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26,0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92%。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实施年产 4 万吨聚醚胺(4.2 万吨聚醚)项目
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309,5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6%;反对
57,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3%;弃权 10,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335,9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16%;反对
57,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97%;弃权 10,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309,5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6%;反对
57,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3%;弃权 10,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335,9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16%;反对
57,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97%;弃权 10,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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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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