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2-14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核销的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公司已严格按
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核销后不会对公司2023年及以前年度
损益产生影响;公司本次核销的坏账,能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
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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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梁永进 何权中 梁莲花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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