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库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3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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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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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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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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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
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
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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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
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上市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
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新闻媒体、投资者、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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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等特定对象的新闻采访、调研、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等活动,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公司应做好接待和推广活动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
排、人员安排,不得擅自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
接待预约登记,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特定对象应签署承诺书。在
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
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
人员、新闻媒体等人员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
份证明等)进行核对,并妥善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公司按有关
来访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
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参观人员的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
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人员应当拒绝回
答。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媒体采访和调研前,公
司应要求其提供采访提纲,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采访提纲拟定采访接待方案
及采访应答材料,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执行。采访提纲应包括:媒体名称、记
者姓名、所属部门或内容板块、联系方式、访谈内容、采访时间等。在公司董
事会秘书批准接受媒体采访后,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人
员做出相应的采访安排。在媒体采访完成后,公司证券事务部应保持与媒体关
键人员、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获知最终报道内容并进行认真核查,使该媒体所
发布的报道及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宣传方向一致并符合公司利益。在媒体发布采
访报道后,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密切关注传播动态。如最终报道效果与预期效果
严重背离,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第三十九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当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
交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刊载的公司基础信息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错误、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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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对于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还
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
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可以将
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
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
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
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
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授权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
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
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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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
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做好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
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
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媒体
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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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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