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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兴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9-19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7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9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9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软件产业基地 5 栋 D 座 10 楼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太兵先生。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万兴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44,989,9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71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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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74,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0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915,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7.367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606,2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5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986,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6%;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2,4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5%;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584,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760%;反对
1,405,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0,7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4871%;反对
1,405,4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5129%;弃权 0 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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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586,6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809%;反对
1,403,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11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2,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5349%;反对
1,403,2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465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584,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760%;反对
1,405,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0,7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4871%;反对
1,405,4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512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586,6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809%;反对
1,403,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11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2,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5349%;反对
1,403,2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465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7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浦洪律师、何雪华律师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