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瑞股份: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5-19
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华瑞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华军律师、任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瑞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
并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
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亲自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
的合法性、有效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
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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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
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
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截至 2023 年 5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54,113,30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30.062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50,10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0.027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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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所
载明的议案,即《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及 2023 年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授权的议案》、《关于续
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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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盖章) 刘海燕
经办律师:
杨华军
经办律师:
任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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