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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达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0-13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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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郑怡玲律师和李伟杰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
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
所作的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并
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下列各项文件:
     1.《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 2023 年 9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下
统称“指定网站”)上的《关于增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3.公司 2023 年 9 月 27 日刊登于指定网站上的《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 2023 年 9 月 27 日刊登于指定网站上的《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 2023 年 9 月 27 日刊登于指定网站上的《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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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
供的上述各项文件和有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网站上刊载了《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召
开时间、会议期限、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
提案编码、会议的登记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以及可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事项。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至
少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做出。通知内容包含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
出席对象、登记办法、投票方式等。上述通知的发出和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
区洪家楼南路 1 号聚隆财富中心 33A 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内容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张萌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的网
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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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时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签名(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出席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公司股份 9,900,572 股,
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7.2626%,其中:

     1.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9 名 ,代 表 有 表 决权股份
9,848,6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246%;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81%;
     3.参与投票(现场表决或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62,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725%;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律师核查,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公司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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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中列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未出席会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 9,875,5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75%;
反对票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5%,弃权票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43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00%;反对票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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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等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上述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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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程守太                                   郑怡玲




                                         经办律师:

                                                          李伟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