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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达安: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6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
司董事会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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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研究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
的提案权。战略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
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三)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四)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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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
批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
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
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
在异议的,可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可豁免以上通知
时限,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通知
由董事会办公室发出。

     第十九条 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当
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通知。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
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
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
决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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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该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过半数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
的公司工作人员应至迟于会议决议之次日,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相关部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
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
的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应至迟于会议决议之次日,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
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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