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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达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6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同)的信息收集
和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
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主体,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告知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和总裁(总经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
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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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上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
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
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
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
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
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变
化或重大影响等其他事项等内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变更进程,及公司定期报告编
制时要求提供的资料信息。

     (一)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1、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2、关于本制度所称重要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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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仅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对其控股子公
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3、4 项发生交易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针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境内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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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投资项目;对于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境内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该等项目全年累计投资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境外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二)项第 3、4 项发生交易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
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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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5、核销资产;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9、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 30%;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等原因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3、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4、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15、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6、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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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
事件。

     (六)重大变更、变化或重大影响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8、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单次获得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
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单次获得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达到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

     10、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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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1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3、公司董事长、总裁(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14、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6、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7、公司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公司签署的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
受劳务等事项的重大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公司签署的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
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重大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与相关方签署仅达成初步意向、存在
较大不确定性或者法律约束力较低的框架性协议等合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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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成果、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报告;

     9、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
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
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同
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
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括下属公司),
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事宜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为执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机构。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
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十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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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公司或部门的实际
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公司或本部门
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股人需报送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接,及时获取相关信息进行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总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
敦促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
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流程

      第十七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重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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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十八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六)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七)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
电子邮箱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立即组织联络人编写《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表》,准备相关材料,保证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条 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在触发第十七条规定的任一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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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4 小时内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直接递交或传真,必要时应将原件
以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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