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达安: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6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任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总经理)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提名
委员会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提交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
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2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
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
行。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可豁免以上通知时限,会
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通知由董事
会办公室发出。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
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相关部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
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
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应至迟于会议决议之次日,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提名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
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3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6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