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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达安: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6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中
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本节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
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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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
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
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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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如需);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
的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交所
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
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
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
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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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受聘前通过深交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
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
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
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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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法律责任,应当切实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基本要求,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或
《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因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被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或公司因此被建议更换董事会秘书时,
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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