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达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6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1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
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
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3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业
绩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
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
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公
司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
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
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
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
素质:


                                     4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5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
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
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
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
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
投资者咨询。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报纸、网站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
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6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
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
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 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
材料;

     (四)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
公共关系;

     (五)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实施

                                     7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
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至少 1
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8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应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 2 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
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9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
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公司在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
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10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
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
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
准确性,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
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
者来访档案。

     第四十一条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11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三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公司可
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四十五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
开对外宣传。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
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
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
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6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