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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达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6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

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 “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此项职责,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
登记及备案等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

(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
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
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等相关个人及单位对上述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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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司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
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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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

部相关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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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内外部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业务经办人员等;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由于与前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

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
披露之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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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
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
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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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证
监局进行报备。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
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
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
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十年。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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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
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

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
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
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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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人
      知情人姓      身份证号码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号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注 5)
          名                                                (注 2)   (注 3)   (注 4)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

  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本公司登记,填写本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本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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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中达安                                                                  公司代码:300635



重大进程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部门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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