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和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暨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7-06
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暨注销/回购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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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暨注销/回购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3)第 082 号
致: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公司
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
激励计划”)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
2021 年激励计划和 2022 年激励计划合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广和通
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广和
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信达就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调整 2021
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数量、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 2022 年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暨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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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书。
对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1、信达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中国
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信达律师不对中国境外
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查阅
了信达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信达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事实材料,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的。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
达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或意
见。
5、信达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
途。信达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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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年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
1、2021年3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3月19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4月13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21年4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对公司此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并同意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及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数量及价格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12人因
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5人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对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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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同时,鉴于2020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公
司对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数量、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进
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1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由于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离职导致其
所获授的全部份额不可解除限售,上述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统一
回购注销。
7、2021年12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2021年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离职导致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上述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
销。
8、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
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决定对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调
整为9.9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关于注销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等议案,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
行权/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123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
期可行权数量为538,623份;169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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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为868,107股。因激励对象离职或个人绩效考核为B及以下导致全部份额
或当期全部/部分份额不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注销/
回购注销。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中 7 名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及 2022 年激励计划中 3
名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离职,导致其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30,703
股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上述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统一按授
予价格加上金融机构 1 年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处理。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2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及 2022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离职,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
回购注销。
12、2023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中7名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
离职,导致其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3,373股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上述不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13、2023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
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
销。
14、2023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公司层面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基于外部经营环境及公司实际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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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情况考虑,为更好地保障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鼓舞员工士气,充分调
动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公司对2021年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2023年度业绩考核指标
进行调整,并相应修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应内容。
(二)2022年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
1、2022年6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
2、2022年6月10日,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和本次激
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及合理性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
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3、2022年6月10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
公示。2022年7月2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2年6月22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张学斌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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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权。
6、2022年7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7、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2 年 7 月 8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日,向本次激励计划的 19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0.96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8、2022 年 7 月 9 日,公司公告了《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确认在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共有 92 名激励对象存在股票变动行为,均系基于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的自行
判断及个人资金情况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9、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中 7 名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及 2022 年激励计划中 3 名已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离职,导致其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30,703 股限
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上述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
格加上金融机构 1 年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处理。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及 2022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离职,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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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回购注销。
11、2023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中5名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
离职,导致其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9,300股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上述不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12、2023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
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
销。
13、2023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
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基于外部经营环境及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考虑,
为更好地保障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鼓舞员工士气,充分调动核心人员
的积极性,公司对2022年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2023年度、2024年度业绩考核指标
进行调整,并相应修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应内容。
(三)本次调整暨注销/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离职人员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离职人员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未达成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
面业绩未达成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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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未达成暨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行
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对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由于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中有 25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其共获授股票
期权 216,753 份将予以注销;2021 年激励计划中 7 名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及 2022 年激励计划中 5 名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离职,导致其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分别为 294,522 股及 138,600 股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上述
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加上金融机构 1 年期存款
利息回购注销处理。此外,由于公司未达到 2021 年激励计划中第二个行权期的
业绩考核要求,同意注销 2021 年激励计划中 99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第二个行权期
不可行权股票期权 560,694 份,同意回购注销 2021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 149 名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832,424 股;由于公司未达
到 2022 年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要求,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2 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80 名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 564,552 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暨注销/
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关于本次调整暨注销/回购注销的
决议合法有效。随着本次调整暨注销/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进行,公司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
减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2021年激励计划调整情况
因公司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公司决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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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行调整。本次调整完成后,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未行权数量
由 1,270,871 份变更为 1,525,033 份,行权价格由 20.07 元/份调整为 16.64 元/份,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9.91 元/股调整为 8.18 元/股。
(二)2022年激励计划调整情况
因公司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公司决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完成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1.82 元/股调整为 9.77 元
/股。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 2022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注销/回购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离职文件,2022 年 6 月 17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2021 年激励计划中有 25 名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离职,该 25 名激励对
象获授股票期权 216,753 份,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上述 216,753
份股票期权不可行权,将由公司统一注销。
2023 年 2 月 2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21 年激励计划中有 7 名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的 294,522 股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5 名 2022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的 138,600 股限制性股票不可解
除限售。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将对上述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加上
金融机构 1 年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由 于 公 司 2022 年 净 利 润 为 321,522,205.90 元 , 较 2020 年 净 利 润
265,006,742.07 元增长率为 21.33%,未达到 2021 年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解
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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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
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
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
解除限售,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金融机构 1 年期存
款利息。故公司注销 2021 年激励计划 99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第二个行权期不可行
权股票期权 560,694 份;回购注销 2021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49 名激
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832,424 股。(上述“净利润”指标计
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
计划股份支付成本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由 于 公 司 2022 年 净 利 润 为 321,522,205.90 元 , 较 2021 年 净 利 润
389,167,307.34 元下降 17.38%,未达到 2022 年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业绩考核要求。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20%,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故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80 名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564,552 股
将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加上金融机构 1 年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处理。 上述“净
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
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和后续新设新业务子公司财务数据影响后的数值
作为计算依据)
(二)回购注销的价格和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 2023 年 7 月 5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调整,公司 2021 年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9.91 元/股调整为 8.18 元/股。回购的
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 2023 年 7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调整,公司 2022 年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1.82 元/股调整为 9.77 元/股。回购的资
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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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回购注
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回购的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调整暨注销/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其关于本次调整暨注销和本次/回购注销的决议合法有效。随着本次调整暨注销
和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进行,公司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
及《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办理相关手
续。
(二)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和 2022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价格和回购的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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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暨注
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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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天慧 蔡亦文
丛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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