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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和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9-28  

  证券代码:300638          证券简称:广和通           公告编号:2023-118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召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相关
  公告。近日,公司完成了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用账户的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
  的签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新设
  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高性能智能车联网无线通信模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根据相关规定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755901581210109
        (境外放款)                   南山科创支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
  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张翰、项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