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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通智控: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9-28  

证券代码:300643           证券简称:万通智控         公告编号:2023-068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9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东路12号万通智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健儿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其中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122,664,2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3323%。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03,582,051 股,其中股东姚春燕回避表
决。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3,132,0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4.84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9,532,167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8.492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411,3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91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411,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17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候选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
人员均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664,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1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2.00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664,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1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上述两项议案为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 系的股
东,均回避表决。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陈思佳律师、何嘉欣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