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11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南
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投资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低风险投资品种,能够获得一定的效益,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7 亿元的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体现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可
持续发展的坚定信心。本次回购拟用于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助力公司持
续健康、快速发展。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因此,公司本
次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
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
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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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鸣波 王玉春 姚正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