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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聚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07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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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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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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