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南京聚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2-07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南 京 聚 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章

程》”)、《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 《独 立董

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 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应当根 据需

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方可

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 核 查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1/3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等文件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10年。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 录如

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在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

事的意见分别详细记录。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

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2/3
    第十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相抵触时,将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