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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元智慧: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正元智慧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2023-06-2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的法律意见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大 厦 1 0 楼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

                                      释义

    除非另有定义,在本法律意见中,下列术语或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序号              简称                                     全称

1           正元智慧或公司      指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2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3               股票期权        指
                                     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中获授股票期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4               激励对象        指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
5                授权日         指
                                     为交易日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在有效期限内
6                 行权          指
                                     行使权利,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
7               可行权日        指
                                     易日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
8                有效期         指
                                     完毕之日止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9               行权价格        指
                                     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
10              行权条件        指
                                     的条件
11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现行有效的《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14           《公司章程》       指
                                     程》
15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17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份《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元
18             本法律意见       指   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
                                     整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2F20210420 号

致: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元智慧委托担任本次正元智慧实施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正元智慧股权激励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激励
计划有关的事实,根据正元智慧提供的文件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已得到正元智慧的保证,其已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
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
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4.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
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仅供正元智慧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其他
材料一起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正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批准和授权


     (一)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时不涉及需关联董事回避的情形。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

核查后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 2021 年 9 月 1 日,正元智慧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
提供了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
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四) 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确定以 2021 年 9 月 8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8.37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
同意意见。

     (五) 2022 年 7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行权价格由 18.37 元/份调整为 18.31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明
确的同意意见。

     (六) 2022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七) 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的议案》,行权价格由 18.31 元/份调整为 18.26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
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基本情况


     (一)关于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2022 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140,364,05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7,018,202.70 元,不送红股,
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
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
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
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 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

整后的行权价格。

     3. 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为每股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18.31-0.05=18.26 元/份。

     (二)本次调整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的具体情况均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调整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正元智慧本次调
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
的具体情况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

                                                                  夏勇军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

                                                                  刘秀华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

                                                                  汪节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