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智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5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
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和《正元智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确定,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按一般多
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
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
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主任委员提议;
(三) 三名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在会议召开五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
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
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
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 3 日前将相关资料和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应当保存
前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
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
2
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在对
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
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
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等资料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
保存至少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4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