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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
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期间、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期间、13 时至 15 时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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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9 时 15 分至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925,99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4790%。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6,925,99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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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6,925,39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
对 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778%;反对 60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22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925,99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6,925,99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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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56,925,39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
对 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778%;反对 60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22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2,145,32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20%;反对 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
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778%;反对 60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22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925,99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925,99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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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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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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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叶     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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