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德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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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民德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含)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
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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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提名公司审计部负责人;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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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包括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
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
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
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七)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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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会议材料及书面通知发出时间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如为独立董事委员,则应
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表决方式(包括电话会议方式),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作为公
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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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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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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