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3]0044 号 二〇二三年五月 北 京 植 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 京 市 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 邮 编 : 100007 5 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 话 (Tel): 010-56500900 传 真 (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3]0044 号 致: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延江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指派律师出席延江股份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3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延江股份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2023 年 4 月 12 日,延江股份董事会在巨潮资 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刊登了《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2023 年 4 月 19 日,延江股份董事会在上述 网站刊登了《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 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 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 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内厝)工业集中区后堤路 666 号 5 楼会议室召开。 延江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 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延江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延江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延江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延江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延江股份董事会。 经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共计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1,200,800 股,占延江股份股本总额的 58.1316%。其 中 , 参 加 现 场 会 议 投 票 的 股 东 或 股 东代 表 共 11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股份数 155,899,7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219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301,0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116%。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延江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延江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延江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及补 充通知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16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64%;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2.《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16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3 数的 99.9764%;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3.《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16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64%;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4.《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16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64%;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5.《关于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016,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59%;反对 136,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50%;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92%。 6.《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11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98%;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7.《关于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11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98%;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4 8.《关于申请 2023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16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73%;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9.《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16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73%;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10.《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16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64%;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11.《关于 2023 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059,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26%;反对 135,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41%;弃权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4%。 12.《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9%;反对 12,957,3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0380%;弃权 146,757,8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404%。其中,被不视为有效投票的股份数量为 1,4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07%。 5 13.《关于调整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3%以上股东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69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659%;反对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被不视为有效投票的股份数量为 1,4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07%。 1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11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98%;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15.《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16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64%;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1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16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64%;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1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016,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59%;反对 136,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50%;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 0.0292%。 上述议案中的议案 12、议案 13 为互斥提案,股东不得对上述两个议案同时 投同意票,否则不视为有效投票。议案 16、17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除议案 12 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之外,其他议案已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延江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延江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延江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 龙海涛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郑 超 _________________ 黄彦宇 2023 年 5 月 10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