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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江股份: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2023-10-27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58              证券简称:延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6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相关要求,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了促进厦门延江新材            第一条    为了促进厦门延江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 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厦门延江新材料股 规、规范性文件和《厦门延江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 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
督 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国 证 监 督 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国 证 监
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独立董 (以下简称“独董办法”)、《深圳证券交
事备案办法》(2011 年修订),制定本制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度。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制定本制
                                           度。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

兼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职责。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

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 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

士。                                      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系亲属;

    (五)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            (五)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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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及主要负责人。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人。

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六)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 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位任职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人员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处罚的;                                  人员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处罚的;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他情形                                    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

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 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的兄弟姐妹等。                            业,不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

    前款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深圳 与本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

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 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

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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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重大事项。                                  的兄弟姐妹等。

    前款所称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              前款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深圳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 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

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应当就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 作出声明与承诺。

除遵守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 否符合法律

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

列情形: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 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当具有良好的

的;                                        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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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

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

   (四)同时在超过五家上市公司担 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六)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 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

   如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提名人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应披露提名理由。                         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

                                         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 则上最多在三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的上市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 份被提名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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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 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 当对被
                                           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第十二条     公司最 迟应当在发布

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 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

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向股东大会说 知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

明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

                                           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

                                           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

                                           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

                                           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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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

                                           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

                                           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 符合独立董事

                                           任职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

                                           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

                                           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

                                           消该提案。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

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选可以连任。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 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

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披露。

年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选人。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

                                           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

                                           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第十四条     独立董 事连续三次未            第十四条    独立董 事在任职后出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

职责,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并按照

换。除出现前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 作》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连续两

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为特别事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项向股东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

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 提请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被解除职 务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 满前被解除职

                                            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

                                            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

                                            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

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

会中独立董事或董事人数少于规定要 予以披露。

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任独立董事或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会中独立董事或董事人数少于规定要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 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任独立董事或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 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

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即公司拟与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总额高于 30 万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总额高 查;

于 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绝对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大会;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利;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

 计师事务所;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

大会;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 第一项至第三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询机构;                                    同意。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 第一款所列职

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 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意。                                        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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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与提名委员会中占有 1/2 以上的 委员会与提名委员会中占有 1/2 以上的

比例。                                      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 亲自出

                                            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该专门委

                                            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 门委员

                                            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

                                            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

                                            和审议。

    新增条款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

                                            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

                                            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

                             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

                             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

                             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事会及

                             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

                             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

                             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 议案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

                             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

                             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

                             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董事会

                                            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所发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

                                            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

                                            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

                                            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 具的独立意见

                                            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

                                            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 年在公
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 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 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
                                            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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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
                                            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
                                            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
                                            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
                                            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
                                            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
                                            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
                                            要 求董 事会 秘 书等相 关人 员签 字确

                                            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
                                            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
                                            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 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告:                                      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

理由不当的;                                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

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 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

未被采纳的;                                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

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

的;                                        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的;
的其他情形。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 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           第二十四 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

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证 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证

券交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 券交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

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 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              (三)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公司规范运作》所列独立董事需审议事

                                            项进行审议和行使该指引所列独立董

                                            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

                                            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

                                            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

                                            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独立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
                                            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新增条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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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本制

                                          度第十八条所列需提交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事项外,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

                                          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应当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 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           第二十 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供必要的条件。                            供必要的条件。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 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

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 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

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 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

充。当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充。当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

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会议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 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

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 行沟通,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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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 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材料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 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

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 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理公告事宜。                                实情况。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

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 议案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

                                            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

                                            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

                                            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

                                            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

                                            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

                                            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障碍的,可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 涉及披露信息

                                            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

                                            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或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因在原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后分别新增一个条款,原第十七条款及之后条
款的序号相应顺延。除上述条款修改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