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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江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7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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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
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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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
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
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认
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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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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