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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江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0月制订)2023-10-27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