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 效的《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泰和泰”)接 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钟威律师、张子寒律师(下称“泰和泰律师”) 出席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 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泰和泰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泰和泰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 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 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下统称“《会议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及内容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泰和泰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 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 点整在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 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刘炜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 http : //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泰和泰律师认为,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泰和泰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23 年 5 月 10 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 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 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 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36,860,6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199%。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36,777,6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509%;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3,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9%。 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3,0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9%。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泰和泰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 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泰和泰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1. 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2. 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3. 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提案》; 4. 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提案》; 5.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 6.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提 案》; 7.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政策的提案》; 8. 审议《关于预计 2023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提案》; 9. 审议《关于变更部分项目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提案》; 10. 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提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泰和 泰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 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泰和泰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的提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泰和泰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泰和泰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 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 过。具体为: 1. 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50,2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69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301%;弃权 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 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50,2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69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301%;弃权 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 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50,2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69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301%;弃权 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4. 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50,2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69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301%;弃权 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5.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39,4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5%;反对 21,2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5%;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1,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74.4578%;反对 21,2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25.5422%;弃权 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6.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50,2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69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301%;弃权 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7.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政策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39,4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69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301%;弃权 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8. 审议《关于预计 2023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39,4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69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301%;弃权 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9. 审议《关于变更部分项目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39,4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69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301%;弃权 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10. 审议《关于使用闲置慕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39,4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69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301%;弃权 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泰和泰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泰和泰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 形成的《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泰和泰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 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黄远兵 经办律师: 钟 威 张子寒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