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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恩设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12-14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
报告 (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
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
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
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
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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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
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 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 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
部、内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
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
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
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
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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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
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
领导责任。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
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的其他相
关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 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 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 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
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 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
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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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 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 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 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 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
罚:
    (一) 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的;
    (四) 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
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 行政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
告、 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
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 经济责任追究形式: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没收违法违
规所得、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
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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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的,具体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八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
事会作出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
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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