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恩设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12-14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
份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公司对外投资
风险,保障公司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公司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
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收购兼并、增
资扩股、股权转让、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等。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子公司”)的投资活动也适
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
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要
求,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分别根据《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
策。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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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投资交易仅达到以上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履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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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程序。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公司进行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五条、第六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
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
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
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若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
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本条规定的审计报告和
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十一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
额,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
建议,注重对外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
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董事会、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
外部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
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可以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
表,如董事或财务总监等,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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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
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
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
第四章 处置与回收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处置或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必要时。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跟踪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负责跟踪,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
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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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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