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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蒂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28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管
理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独立判断、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2023 年 7 月 26 日,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确定以 2023 年 7 月 26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71 名激
励对象授予 45.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83 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以下简称《1 号自律监管指南》)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就该事
项进行了审核,就审核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
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1 号自律监管指南》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不得授予和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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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
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 公司以
2023 年 7 月 26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8.8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 71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金晓斌    李路   余飞涛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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