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15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佩蒂动物营
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独立判断、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作废部分首次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出现离职或者
放弃激励资格等情形,公司对这部分首次已授出但尚未归属的 4.1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予以作废处理并随之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公司就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在归属期内,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归属条件的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归属涉及的全部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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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符合归属条件的情形,其任职期限、所在事业部/子公司/部门层
面的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归属要求;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
4、本次归属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归属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审议和表决,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规定,审议结果合法有效;
6、本次归属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获得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
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已达成
归属条件,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有效归属期内为 230 名激励对象办理 83.20 万股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金晓斌 李路 余飞涛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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